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工期索赔争议的鉴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8 10:57:06点击:11


5.7.1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开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提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 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但发包人又批准了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或发出了开工通知,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或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时间;

2 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没有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可根据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等相关证据确定开工时间;

3 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且同意承包人要求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开工时间不予顺延;

4 因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5 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6 证据材料中,均无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前或推迟开工时间的证据,采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

《全球网赌十大网站》第八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实践中工程建设开工日期主要有:

①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②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日期

③承包人开工报告中申请的开工日期

④发包人批准或通知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

⑤承包人实际进场的开工日期

⑥其他

注意对开工日期的认定,是委托人的司法审判权。

5.7.2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的,以合同约定工期进行鉴定;

②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应按工程所在地相关专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国家相关工程工期定额进行鉴定。

1.“工期”在不同承包内容的工程合同中,内涵不同:

施工合同中指计划的施工总天数;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指计划的建设总天数;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指计划的作业总天数。

2.工期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准确认定工期的法律意义:确定承包人是否构成延迟履行、风险转移、支付工程价款本金及利息的起算时间,保修期的确定等问题。

3.实务中常见的工期约定方式主要有:一是仅约定工程日期总天数;二是分别约定开工日和竣工日,自开工日至竣工日的期间就为工期。

3.工期定额,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生产技术与自然环境状态下,完成某单位工程或群体工程平均需用的标准天数。

工期定额包括建设工期定额和施工工期定额两个层次,

建设工期是指从建设单位的角度理解,即从开工建设起到全部建成投产或或交付使用时止所经历的时间。

施工日期是指正式开工至完成合同约定全部施工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时间,施工日期是建设工期的一部分。

4.注意慎重用定额工期来取代合同约定工期。

5.实践中出现合同中工期约定不清或约定矛盾的情况,在工期鉴定中,须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等综合衡量。特别是在承包人提出以定额工期作为工期时,应慎重处理,避免出现偏差。定额工期与合理的计划工期存在偏差,在工期鉴定时有其他更合理的认定工期的证据的前提下并不必然以定额工期为准。

5.1合同中约定了工期天数,但该工期天数与合同计划开工时间至计划竣工日期之间的持续天数不一致,一般以合同约定的工期天数为准。

5.2合同中只约定了工程完工里程碑日期,未约定工期天数及开工日期,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计算经审批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中计划开工日期与完工里程碑之间的持续时间作为合同工期。

5.3合同中未约定开工、竣工时间,也未约定总工期天数,同时没有经审批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可以认定计划总工期天数,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分包合同中,可以参照承包人计划工期综合衡量,进行鉴定。

5.7.3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提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①鉴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时间;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而未完成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时间;

③鉴定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未经承包人同意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占有鉴定项目之日为竣工时间。

1.竣工日期采用一个时间段或截止日为表现方式,工程完工之日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时间差异,确定鉴定项目的实际竣工日期的法律意义:工期是否延误以及给付工程款的本金与利息的起算时间、计算违约金、风险转移等问题。

2.竣工工期是判断合同工程是否如期完工的依据,根据实际开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算所得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即为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工期总日历天数,实际工期总天数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天数的差额,即为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天数。

3.《全球网赌十大网站》 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5.注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验收需要时间。

6.《全球网赌十大网站》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5.7.4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暂停施工、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②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③工程竣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停工待鉴的,若工程质量鉴定合格,承包人无过错的,工期顺延。

1.实践中,暂停施工可能由发包人原因(发包人违规、违约)、承包人原因(承包人违规、违约)、外部因素的变化(法规政策、不可抗力等)

2.《全球网赌十大网站》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7.5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工程量而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如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鉴定人应参考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基准进度计划)识别出鉴定项目的关键线路。

5.7.6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工期延误索赔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确定实际工期,再与合同工期对比,以此确定是否延误依据延误的具体时间。

对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鉴定人可从专业鉴别、判断的角度提出建议,最终由委托人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判断确定。


内容来源:造价约法

文章来源:全球网赌十大网站咨询微信公众号

底部二维码white.png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0871-63610899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871-63610899

二维码
线